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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国和网校  [2010-05-04 20:21: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格证书,并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甲级证书单位,可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降为乙级证书,情节严重的,无论是甲级证书单位还是乙级证书单位,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资格。

在降低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评价资质证书的同时,对违法单位应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是所收取评价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具体数额可在罚款限额幅度内,由环境保护部根据违法行为轻重,酌情决定。但是必须明确一点,评价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是降低评价资质等级和吊销评价资质证书的并处处罚,在不进行降低评价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前提下,不可以单独实施罚款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评价单位,实行双罚原则,对评价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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