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清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环境保护法中较多使用的是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而侵害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过错。对破坏环境者追究民事责任时,仍然必须根据上述一般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但在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追究中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失,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公害(即由于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下降,并对人们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至财产造成的社会性危害)的损害赔偿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一是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工矿企业本身就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实际情况正是如此。二是在公害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很难证明致害者的过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排污单位积极防治环境污染危害。世界各国,特别是美、日、英、德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几十年以前的公害损害赔偿中,就实行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关于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有两个:一是发生不可抗力,且排污单位又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时,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由于第三者或者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过失所引起的,这构成混合责任,应按照双方的过错形式和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