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一)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1.宪法
2.环境保护法律
(1)环境保护综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环境保护单行法
1)污染防治法
2)生态保护法
3)环境影响评价法
1)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2)生态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二)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包括:
1.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三)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署
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四)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1.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规章
地方政府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五)环境标准
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部标准。
(六)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和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