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一节 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1.适用范围(注意环境定义)
2.监督管理
“两大特点”:横向配置、纵向配置
“五种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技术手段
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四层含义”
4.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标准定义
标准体系由“三级”、“五类”构成;
5.环境监测和状况公报制度
环境监测定义;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状况公报制度
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关规定
1.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特殊区域
2.农业环境的保护——农业环境
3.海洋环境的保护
4.城市环境保护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
申报登记,缴纳超标排污费并治理
2.污染严重单位的法律义务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限期治理,及时处理,及时通报
3.“三同时”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三同时”管理制度作用于建设项目立项后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 2000年3月20日颁布《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和监督管理
3.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
优先保护,设立保护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分等级及保护要求,保护区适用标准
4. 防止地表水污染
5. 防止地下水污染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主要是粉尘和二氧化硫。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预报制度
3. 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
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主要防治措施4点
4.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工业生产)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环境噪声及其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定义
2.规划布局减轻噪声污染
3.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管理
4.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5.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程开工15日内申报
6.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固体废物定义——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1.适用范围——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纺织部适用该法
2.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三化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
3.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及选址要求
4.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
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
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适用于规定的地域管辖,和保护性管辖,即造成我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于该法。
2.海洋生态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3.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审批、特殊污染源控制
4.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
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海洋环境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2.核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草原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1.《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基本草原及特殊草原的保护、保护草原生态措施
2.《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天然林保护区
3.《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定义及保护分级、保护措施
4.《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条件、自然保护区分级、自然保护区的分区及保护要求
二、《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1. 水法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2. 防洪法
三、《水土保持法》和《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
1.《水土保持法》
2.《防沙治沙法》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四、《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1.《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
1.《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
?关闭矿山
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矿产资源的开采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三十一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六、《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1.《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2.《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七、《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总体现划和详细规划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现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现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2.《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八、《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