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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巩固复习讲义(五)

国和网校  [2010-06-21 11:30:00 ]  【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环境保护设施——各类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环境监测设施
  “三同时”管理制度——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三同时”正式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内容。其核心是“同时投产”或“同时运行”。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001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验收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一、验收的分类管理外语学习
  验收管理权限原则与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相同(谁“审批”谁“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报告书——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报告表——监测表或调查表;
  登记表——登记卡。
  二、验收的工作程序
  申请试生产、试运行 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材料齐备申请验收
  现场检查和审议 提出验收意见完成审批
  三、验收的范围
  包括两方面——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验收时限
  分为: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1.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分为正常情况、需延期情况和分期建设情况三类。
  正常情况——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
  需延期情况——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延期的几种情况。
  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五、验收条件
  1.《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验收条件包括九个方面
  2.验收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执行报告
  第三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限期整改,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投入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验收或者延期验收——限期办理,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过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责令停产使用,整改,验收,否则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2. 主要违法事实——4点
  3. 处罚——按照公务员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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