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逾期登记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3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5、再次登记
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自登记有效期满起6个月内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
(2)在登记期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要求的继续教育;
(3)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4)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5)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申请再次登记人员业绩要求:
(1)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在登记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定)人编制、审核(定)至少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3)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③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申请再次登记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附件);
(2)与本公告第三项中最低业绩要求相应的登记期内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①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②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提交相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③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提交相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3)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①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或认可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提交培训证明复印件;
②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提交著作清单及封面、版权页和编写人员名单复印件;
③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不少于2000字)的,提交论文清单及期刊封面、目录和论文首页复印件。
(4)所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①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应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原件;
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一般应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有效期内在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三年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登记期内曾发生单位调动的人员,可只提交调入新单位以来在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原件;
③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应提交离退休证明及现所在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