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变更登记:
登记者的受聘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发生变更或登记者单位调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变更登记。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再次登记同时可申请变更登记类别,每次只可申请变更一个登记类别,未获准再次登记者不予变更登记类别。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评工程师,在符合登记条件后,可在登记有效期内,将登记类别变更为与所在单位资质评价范围一致的其他登记类别。
6、注销登记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3)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7)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
(8)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9)受刑事处罚的。
(10)现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
(11)年龄超过70周岁的;
(12)死亡的。
7、重新登记
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附件二);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4)专职受聘证明;
(5)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6)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其中(4)、(5)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本公告第三条中的(4)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