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时制度的由来
1、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要求。
2、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最早规定了“三同时”制度。
3、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同时,重申了“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4、1998年《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
第16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18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23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