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既包括环保设施的验收,也包括环保措施的落实。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这些设施主要有: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环境监测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保措施主要是防治污染和对生态破坏的措施。
2、依据:
(1)《环保法》第26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注意: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之后建设项目才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20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第13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现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根据。
《办法》第3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