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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资料13

国和网校  [2012-07-12 10:28: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熟悉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2)了解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以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按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3)了解矿产资源开采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了解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2)熟悉保护耕地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有关规定;    

(3)掌握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1)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发行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省级区域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4)了解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规定;    

(5)了解由国务院批准的征用土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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