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 环境影响评价: 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 环境敏感区:
⑴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⑵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⑶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3、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类 别 |
范 围 |
要 求 |
编 制 内 容 |
综 合 规 划 |
土地利用 |
⑴谁编制谁组织环评; ⑵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评; ⑶编写环评篇章或说明。 |
⑴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影响的时段、范围、程度;具体内容及方法;预测结果及分析、认证、说明。) ⑵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 |
区域建设、开发 | |||
流域建设、开发 | |||
海域建设、开发 | |||
专 项 规 划 |
工业 |
⑴谁编制谁组织环评; ⑵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评,并与专项规划一并送审; 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写环评篇章或说明;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则需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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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影响的时段、范围、程度;具体内容及方法;预测结果及分析、认证、说明。) ⑵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包括对各种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经济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的认证,及投资估算)。 ⑶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如何;是否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提出的环保措施是否可行;是否需做进一步的评价)。 |
农业 | |||
畜牧业 | |||
林业 | |||
能源 | |||
水利 | |||
交通 | |||
城市建设 | |||
旅游 | |||
自然资源开发 | |||
专 项 规 划 的 其 他 要 求 |
公众参与 |
⑴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指导性规划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⑵公众参与应在规划草案送审之前进行,形式可以是认证会、听证会或其他形式; ⑶公众应是与规划实施后所造成影响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单位与公民,和业务专长与所评价的规划及其带来的环境问题有关的专家; ⑷编制机关应在送审的报告书中附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 |
报告书的审查 |
⑴专项规划未编制环评报告书的一律不审批; ⑵程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前应指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⑶时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规划审批机关对环评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 ||
跟踪评价 |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 ||
避免重复 |
⑴整体建设项目规划只做项目环评不做规划环评; ⑵已进行规划环评的规划中包含的具体项目环评内容可简化。 | ||
法 律 责 任 |
编制机关 |
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环评严重失实的,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审查机关 |
对应编制而未编制环评报告、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上级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4、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类别 |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
基本内容 | |
报告书 |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⑴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强、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⑵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⑶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⑷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⑸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
⑴概况 ⑵周围环境现状 ⑶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 ⑷环保措施及技术经济论证 ⑸经济损益分析 ⑹环境监测建议 ⑺环评结论 还应有:水土保持方案、公众参与内容、环境风险评价、清洁生产、工程监理要求等内容。 | |
报告表 |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⑴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⑵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
⑴项目基本情况 ⑵自然社会环境 ⑶适用标准 ⑷工程分析 ⑸环境影响分析 ⑹防治措施及预期效果 ⑺结论与建议 | |
登记表 |
对环境影响很小: ⑴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⑵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⑶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
⑴项目内容及规模 ⑵原辅材料及设备 ⑶水及能源消耗量 ⑷废水排量及去向 ⑸周围环境简况 ⑹生产工艺流程 ⑺防治污染措施 | |
其 他 要 求 |
公众参与 |
⑴公众意见的征求人应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⑵公众参与的的时机为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之前; ⑶公众应是与规划实施后所造成影响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单位与公民,和业务专长与所评价的规划及其带来的环境问题有关的专家; ⑷建设单位应在报批的报告书中附对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 |
环评文件的 报批与审批 |
⑴报批时限:①一般应在项目可研阶段报批;②铁路、交通等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局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③不需可研的项目应在开工前报批,其中需做营业执照的应在做执照前报批。 ⑵报批程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⑶审批时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报告表30日内、登记表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环评文件的 重报和重审 |
⑴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⑵重新审批: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才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重新审核时限为10日。 | ||
审批权限 (分级审批) |
⑴总局: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②跨省行政区域的;③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 ⑵省局:①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分财政性投资与非财政性投资两类规定审批级别;②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应由地(市)以上环保局审批。 | ||
后评价 |
项目建设运行中产生不符合环评文件的情形的(产品、工艺、原料改变使污染物种类或数量有重大变化、敏感目标或区域环境功能变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原审批机关也可责成建设单位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
法 律 责 任 |
建设单位 |
⑴未批先建: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⑵应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批而未批先建:同上 | |
环评单位 |
弄虚作假或失职造成环评严重失实的,由国家总局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批机关 |
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负责预审、审核、审批的部门的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建设项目环评规定小结:
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评;
⑵环评报告书必须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污染防治措施;
⑶环评报告书必须经过审批,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
⑷批准后的环评报告书,是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5)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在可研报告前完成环评文件的报批手续(使用政府投资项目);
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在提交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文件的报批手续(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评文件的报批手续(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