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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辅导: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2)

国和网校  [2013-05-11 16:52:00 ]  【

  (五)、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技术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城市污水处理

①原则:全国设市城市和建制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应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并与生活污水合并处理;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可先一级强化处理,分期实现二级处理。

②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在城市排水专业规划中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流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采用合流制。在经济发达或受纳水体环境要求高时可将初期雨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

③处理工艺选择:一级强化处理工艺,一般选用物化强化法、AB法前段工艺、水解好氧法前段工艺、高负荷活性污泥法等。二级处理工艺,日处理能力在20万方以上的采用常规活性污泥法;10~20万方的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法和AB法;10万方以下的可选用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滤池法,也可选用常规活性污泥法。二级强化处理工艺(除磷脱氮),日处理能力10万方以上可选用A/O法,A/A/O法;10万方以下除选用A/O法,A/A/O法外也可选用具有除磷脱氮效果的氧化沟法、SBR法、水解好氧法和生物滤池法。

④污泥处理: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处理(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应严格防止污染地下水)。

2、城市生活垃圾

①                        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垃圾减量、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卫生填埋是基本方案,发展焚烧处理、生物处理等技术。

②                        环评要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环评的要求执行,加强垃圾处理设施的验收和运行过程中污染排放的监督。

         (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总体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   阶段性目标: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医院临床废物实现无害化处置;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和许可证制度。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

3、 处理处置要求:⑴贮存: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防渗、防爆设施及防二次污染设施;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⑵焚烧处置:处置前应进行前处理,达到进炉要求;焚烧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0.2秒,燃烧效率﹥99.9%,焚毁去除率﹥99.99%,焚烧残渣的热灼率﹤5%(医院临床废物和含多氯联苯废物除外);焚烧设施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必须有前处理系统、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飞灰,须进行安全填埋处置。⑶安全填埋处置: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填埋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满足:有满足要求的防渗层,不得产生二次污染;单元式作业;设置渗沥水导排设施和处理设施;易产生气体的应设排气孔、气体收集系统、净化系统和报警系统;应对填埋场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终场后要进行封场处理,进行有效的覆盖和生态环境恢复,经监测、论征和有关部门审定才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非农业开发和利用。

特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要求:⑴医院临床废物(不含放射性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别进行处置。病人的生活垃圾以及混合收集的临床废物宜建专用焚烧设施进行处置。⑵含多氯联苯废物应尽快集中到专用的焚烧设施中进行处置。⑶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必须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填埋处置。⑷应建立分类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对含汞、镉废电池进行有效管理;废铅酸电池必须回收利用。⑸废矿物油应采用无酸废油再生技术、采用新的油水分离设施或活性酶对废油进行回收利用。⑹加强废日光灯管产生、收集和处理处置的管理,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日光灯管回收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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