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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重点(3)

国和网校  [2014-08-21 20:12:00 ]  【

  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管理

  1、收费依据——1981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提出按工作量收费的原则,从可行性研究经费中支出。

  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文,将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部门管理。

  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依据——2002年1月发布《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属于中介服务收费,按照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基准收费价为基础,可以上下浮动20%。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两种方式

  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职业资格制度

  1、法律依据:2004年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4月1日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2、登记规定:

  (1)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届满前3个月再次办理登记者,继续从事工作。登记者的受聘单位名称、资质或者调动单位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内进行变更登记;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仅可一次。

  (2)环评工程师就业要求:必须受聘且登记一个有环评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且以单位名义从事活动。

  (3)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应按类别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类别不得超过两个。

  (4)登记条件:①取得《职业资格证》具备相应能力

  ②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③坚持本岗工作,身体健康,70周岁以下

  ④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5)登记禁止条件:(P53)

  3、登记申请的材料(P53)

  环评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环评工程师在其职业资格登记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累计不少于48小时

  环评工程师的职责:

  1、恪守职业道德

  2、参加继续教育

  3、主持环评文件的编制,并签字注明登记证号

  4、不得越资质和范围从事环评

  5、以单位名义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保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

  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环评法》第26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注意:(1)环保对策的实施时间:建设过程中

  (2)环保对策的实施内容:报告书(表)+环评审批意见中的提出的对策措施

  (3)环保对策的实施方式:这是“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原则

  《条例》第16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例题】

  1、根据《环评法》第26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 )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A 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D环境影响登记表

  答案:ABC

  解析:建设单位同时实施的环保措施不包含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型。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 同时设计 B 同时施工 C 同时验收 D同时投产

  答案:ABD

  解析:熟悉三同时的具体规定

  第17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18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19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本章考纲要点:

  熟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颁布实施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10条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2008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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