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正备考中,国和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技术方法》复习资料: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
1、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30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
1)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由审批权的环保部门,( )
A 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办理验收手续
B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
C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解析:与建设项目未执行环评制度擅自开工不同,未申请环保设施验收的是先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这时没有罚款;但逾期不办理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5万以下的罚款。
2)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由审批权的环保部门,()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停止试生产
C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D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D
解析:先责令限期改正,此时没有罚款;逾期不改,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
3)由某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经验收不合格,该部门有权()
A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
B责令限期改正 C责令限期补办验收
D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处以8万元的罚款。
答案:AD
解析:掌握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处理与未申请验收和未同时投产的区别。
2、了解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规定;
1)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船
第32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2)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
第33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第34条 国家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采取措施减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4)机动车船年检与抽检
第35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例题】
( )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A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 省级人民政府 D省环保局
答案:A
解析:掌握抽检的部门级别
编辑推荐: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考条件
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合格标准 2014年真题
3、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
1)防治废气规定
第32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第37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38条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第39条 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是不得排放)
【例题】
1)向大气排放下列哪种气体时,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 转炉气B 电石气C 有机烃类尾气D 电炉法黄磷尾气E 可燃性气体
答案:ABCD
解析: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但没有要求排放报批。
2)对于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说法正确的是:
A 不得排放 B不得超标准排放 C交纳排污费 D 符合国家放射性防护的规定
答案:BD
解析:掌握对此类物的排放原则。
2)防治粉尘规定
第36条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43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3)防治恶臭污染
第40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4)防治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
第41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除前两款外,城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治烟尘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42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44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45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4、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例题】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下列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划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
A 国务院 B 国家环保总局 C 省级人民政府
D 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E 市级人民政府
答案:AC
解析:掌握区域划定的主体机关
5、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9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