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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第六章第五节)

国和网校  [2015-01-06 12:22:00 ]  【

  第五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本节考纲要点:

  (1)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3)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5)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6)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7)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8)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9)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10)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1)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12)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2005年4月1日实施)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第2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89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结合《水防法》规定包括排入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不过不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需要注意)

  【例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下列哪些废物的污染防治?(  )

  A.生活垃圾

  B.危险废物

  C.医疗废物

  D.放射性固体废物E液态废物

  答案:ABCE

  解析:注意固废法适用范围

  二、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注意:包括两种:丧失原有利用价值、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

  2、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6、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7、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例题】下列属于固体废物的是:(  )

  A.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固态物品

  B.丢弃的未开封的易拉罐

  C.被弃置不用的水泥

  D.置于容器中的气体

  答案:ABC

  解析:只有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才是,不能仅是气体。

  三、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1、“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2、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3、全过程管理原则:对固体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

  第21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4、分类管理的原则:鉴于固体废物的成分、性质和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管理上必须采取分别、分类的管理办法,针对不同的固体废弃物制定不同的对策和措施。

  《固废法》是针对不同的固体废物作出的规定,即对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和危险固废三类固废做的规定。实行的是分类管理方式。

  【例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下列哪些单位或人员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

  A.生产者

  B.开发者

  C.销售者

  D.进口者E使用者

  答案:ACDE

  解析:注意只有四类人

  2、下列哪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

  A.“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

  B.全过程管理原则

  C.分类管理原则

  D.污染者负责的原则E限期治理原则

  答案:ABCD

  解析:注意固废防治的总体原则

  四、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固防法》第21、22条

  第21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22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32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33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注意:本条的针对的工业固废的利用;主体是企事业单位,不是环保部门。

  第34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注意:本条针对的不是固废本身;并且要求的是禁止“擅自关、闲、拆”不是不能,而是要经过县以上政府环保部门核准(不是批准)。

  第35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注意:

  (1)适用对象:工业固废的产生单位的变更、终止

  (2)单位终止:事先对固废采取措施+未处置的妥善处置两项义务

  单位变更:变更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变更前没有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单位负责。变更后的单位有两类义务:第一,对未处置的固废及其存置设施、场所负责安全处置;第二、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但是不免除变更前后当事人的其他固废防治责任。

  (3)特殊对象:该法施行前(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有未处置固废及其存置设施场所的,由受让该单位土地使用权的人承担安全处置费用;无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安全处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原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只能是对处置费用的,不能免除当事人的固废防治的责任。

  【例题】甲单位每年产生500吨固体废物,2006年被乙公司兼并,甲单位注销前还留有500吨固废未处置。那么对于甲单位未处置的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是:(  )

  A.由乙公司负责处理

  B.甲单位应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C.由甲乙单位协议处理

  D.由当地政府负责处理

  答案:B

  解析:只有在本法施行前终止的单位才由政府处理;并且在2006年本法施行后,必须由企业在终止前事先做好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妥善处置。所以ACD均不对。

  第44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例题】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  )核准

  A.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C.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D.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注意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关闭等的核准机关

  五、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

  第33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例题】甲企业每年产生50000吨固体废物,乙企业每年利用甲企业的20000万吨固体废物作加工原材料,同时产生3000吨液态废物,对该液态废物的合理利用技术乙企业尚在科研攻关阶段,乙企业的所有产品都卖与丙企业,丙企业每年利用甲企业剩余所有固体废物作为加工另一种产品的原料。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B.乙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C.甲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D.丙企业均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建设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

  E.乙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答案:E

  解析:本题的要点在于固废的利用和安置,由于甲的固废全部被乙丙利用,丙的固废全部作为加工原料,所以只有乙负担安置固废的责任,根据规定应当选择E。

  六、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

  第36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七、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44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注意:与34条的区别是增加了一个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八、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53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例题】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A.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B.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C.编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

  D.制定环境影响报告表

  答案:A

  解析:注意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

  九、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54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十、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第55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56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注意:56条规定收取危险废物排污费仅是针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合规定的情况,不是任何形式的危险废物的排放都可以交费。

  【例题】下列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情况是:(  )

  A.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倾倒危险废物

  B.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处置危险废物

  C.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填埋危险废物不达标

  D.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随意堆放危险废物

  答案:C

  解析:危险废物排污费只有以填埋方式处理不达标的情况才缴纳。

  十一、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第58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十二、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第66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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