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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第六章第六节)

国和网校  [2015-01-06 16:23:00 ]  【

  第六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

  本节考纲要点: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3)了解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4)掌握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5)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6)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公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注意:根据第95条规定: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是构成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即包括一国的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我国的渤海、胶州湾、吴淞口、珠江口和琼州海峡等等均属于我国的内水,适用于本法。

  领海:领海是邻接我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据领海基线24海里。

  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

  大陆架:为我国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200海里。

  【例题】下列关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有专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所以《环境保护法》不适用于海洋

  B.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有专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仍然适用于海洋

  C.由于《环境保护法》是环保基本法,所以凡是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必定适用《环境保护法》

  D.凡在我国陆域内从事的任何活动均不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E.凡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的任何活动均不适用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答案:B

  解析:环保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海域,所以A错;C也不对海环法是单行法有自己的规定;D、E不符合海环法的使用要求。

  二、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海防法》第95条

  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2、内水: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3、滨海湿地: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它是海陆相互作用的重要地带,也是河流入海的重要地带。滨海湿地是鱼类、贝类等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场所。在一定条件下,滨海湿地能够稳定沉积物,吸收、过滤污染物,同时也能控制与调节风暴潮和洪水。滨海湿地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价值。本法明确了滨海湿地的概念,对依法保护滨海湿地将起重要作用。)

  4、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三、了解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1、海洋生态保护的范围

  第20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2、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和条件(第21、22条)

  第21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例题】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

  A.红树林

  B.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C.海洋生物生存区域

  D.海湾

  答案:ABCD

  解析:海洋生态保护的范围。

  第22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3、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

  第23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4、海洋生态保护

  第24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25条 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26条 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27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28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掌握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0条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第33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禁止排放)

  六、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

  第34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可以达标排放)

  第35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没有排放标准要求但有排放海域要求)

  第36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没有排放标准和海域要求,但是有保护邻近渔业水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例题】下列哪些废物不得向海洋排放(  )

  A.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

  B.热废水

  C.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D.含重金属的废水

  答案:C

  解析:掌握禁止排放、限制排放的不同类别

  七、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第42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43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注意:本条是海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区别于一般建设项目的是:

  (1)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报告表。

  (2)环评报告书要经海洋行政部门提审核意见,之后报环保部门审批;而一般建设项目则是报环保部门审批,有行业主管的才经过预审。

  (3)环保部门审批前,还要征求海事、渔政和军队环保部门的意见,一般项目没有这些要求。

  第44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注意:此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和环保验收制度。

  第45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注意:不是禁止新建化工项目,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治理措施(不是设施)的严重污染项目。可见立法之宽。

  第46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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