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内容很多,主要有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有关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渔业保护区、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区、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等环境敏感区,海域、矿产资源、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
重点分析建设项目与产业政策、能源政策、资源利用政策、环保技术政策、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等的相符性。
项目环评应结合工程所涉及的相关环境要素、建设项目排污特征、拟建厂址及周围环境功能等状况,分析建设项目要执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将此列为评价依据;并在评价报告书编写工作中,要注意和重视其符合性,不得违反。
对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法律法规,可不作为评价依据。下面对案例分析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讲解。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要内容
(1)掌握环境的含义(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4)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