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国电长治热电厂(2×300MW)新建工程
1.结合《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发改能源 [2007]141号),热电联产项目在规划、热负荷、机组选型等方面的评价要点是什么?
答:热电联产项目在规划时,要从热负荷(包括:工业热负荷、采暖热负荷、生活热水负荷和制冷负荷)情况及热网规划出发,对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及经济效益进行分析、综合评价,推荐最佳热源布局和热电厂的装机方案,与热电分产方案做出比较;并对该规划的实施提出建议或意见。
对现状热负荷要准确调查统计,远景热负荷要合理预测。
热电联产项目的机组选型应统筹考虑规划范围内热负荷、热源布局、燃料供应和环保等因素,应根据不同的热源布局,对每个热电联产项目进行机组选型的优化比选。
热电联产规划中应对环境影响做出评价。评价中要与热电分产情况下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比较,并应分地区(城市、供电地区)、时段(采暖期、非采暖期)提出定量分析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主要是热源布局、机组选择、洁净燃料和洁净燃烧工艺等对二氧化硫和烟尘等污染因子的排放总量的影响。
2.热电联产项目厂址应考虑哪些因素,从环保角度,哪些因素可能构成制约性问题?
答:①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的相符性;②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的可行性;③区域热负荷与供热半径、水源、运输、土地性质分析;④环境功能区划、气象条件(上风向)、环境敏感点(环保目标)、环境容量与环境影响分析。
上述条件都可能成为制约因素。
3.热电联产项目产业政策与常规火电项目不同之处有哪些文件与规定?
答:①《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对燃煤火电厂的要求:除以热定电的热电厂外,禁止在大中城市城区和近郊区新建燃煤火电厂。② 根据《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并规定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不予审批。常规热电联产机组,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③ 符合当地的供热规划,总量控制方案须满足国家环保总局与省级人民政府与六家中央管理电力企业集团签订的SO2削减责任书要求,总量来源企业与工程本身须满足环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 (182号文)中绩效总量要求。④ 粉煤灰必须100%综合利用。
4.环境影响预测方面,热电联产项目应色括哪些内容?与常规火电项目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1)环境空气。热电类项目环境影响预测以大气预测为重点,预测内容包括本期工程大气污染物lh平均浓度、日平均浓度和年平均浓度贡献值,各关心点预测值,替代小锅炉后的环境正效益,烟囱方案论证,装设GGH论证,非正常工况影响,煤场、灰场和运输扬尘的环境影响分析等。还应预测逆温和熏烟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环境影响。
(2)地表水。目前火电行业总体上均可做到正常工况下基本不排放废污水,因此其排污影响可不作为地表水影响的重点;火电类项目地表水影响主要是关注取水方案的合理性分析、取水管线的生态影响等。
(3)地下水。火电类项目地下水影响重点是评价灰场区域地下水,在调查灰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不良地质的基础上,明确灰渣对灰场地下水的影响途径和主要影响因子,并定性分析采取措施后的影响程度。评价中需结合区域地质情况,根据灰场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地质灾害性评价报告等,逐项论述灰场选址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的符合性。
(4)噪声。火电行业噪声影响与预测的关注点主要有:厂内关注锅炉吹管、排汽噪声和循环冷却方式,如采用二次循环冷却方式时需关注自然通风冷却塔,采用直接空冷方式时需关注空冷平台和辅机冷却所用的机力通风冷却塔等;厂外主要关注运煤、运灰交通噪声影响等.
(5)固废。与常规火电项目不同的是,热电类项目灰渣必须首先立足于综合利用,并对灰场存灰量有明确要求。分析灰场容量的合理性,根据《热电联产可行性研究科技规定》,热电厂灰场存量不宜超过6个月的热电厂最大排灰渣量。
针对不同项目与区域,还应涉及温排水、陆域生态、水生生态、城市景观等方面的影响预测内容。
5.热电联产项目的清洁生产指标有哪些?发电煤耗与热电比的关系是什么?
答:发电标准煤耗、供热标准煤耗、污染物单位电量产生量与排放指标、水耗指标、工业水重复利用率、灰渣综合利用率指标等
发电煤耗与热电比的关系是:
热电比=供热量/(供电量×3600KJ/(KW.h))×100%
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3600KJ/(KW.h))/(燃料总消耗量×燃料低位热值)
以上两个公式综合可以看出发电煤耗与热电比存在反比例关系。
6.热电联产项目总量控制所依据的规定有哪些?其总量可能的来源有哪几方面?
答: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9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热电站、煤矸石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的总量指标必须明确总量指标来源。除热电站、煤矸石电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外,其他新建、扩建、改建常规火电项目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必须从电力行业取得。
(1)属于六大电力集团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必须从六大集团的总量控制指标中获得,并由所在电力集团公司和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2)不属于六大电力集团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必须从各省非六大电力集团电力行业总量控制指标中获得,并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
总量控制方案须满足国家环保总局与省级人民政府与六家中央管理电力企业集团签订的SO2削减任务书要求,热电类项目SO2指标需按发电与供热绩效分别落实来源。
总量来源企业与工程本身须满足【环发(2006)182号】文件中绩效总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