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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题解答(48)

国和网校  [2009-11-22 14:55:00 ]  【

 案例 深圳西部电力有限公司5#、6#机组续建工程
  火电类建设项目普遍会对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产生影响,部分项目对水环境的影响也比较突出。一般情况下,主要污染因子是SO2、NO2、烟尘、COD、石油类、噪声(包括正常生产噪声和排汽偶发噪声)、固体废物(主要是灰渣和脱硫石膏),有的项目还存在热污染问题。噪声主要来自于凉水塔(风冷则主要来自风机)、主厂房等。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是除尘设施(如静电除尘器、布袋除尘器等)、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灰渣和脱硫石膏一般综合利用或堆存于渣场。
  一、验收监测范围
  火电项目的验收监测范围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大气环境
  (1)各类除尘装置,除硫脱硝装置,抑尘装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2)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3)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4)大气环境敏感目标(城市、村镇及其它敏感目标)空气质量达标情况。
  2、声环境
  (1)厂界噪声达标情况;
  (2)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3)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及其效果。
  3、水环境
  (1)水源与废水排放情况;
  (2)水资源利用情况;
  (3)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达标排放情况;
  (4)废水排放对受纳水域(河、湖、海洋)的影响、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和对灰场附近地下水水质的影响。
  4、固体废物
  (1)灰渣与脱硫石膏综合利用情况;
  (2)灰场建设与管理情况;
  (3)防尘抑尘与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其它要求
  (1)总量控制与区域削减要求;
  (2)以新代老要求;
  (3)清洁生产要求;
  (4)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要求,等等。
  本案例根据工程情况,验收监测范围包括了除尘、脱硫装置,N02控制措施,污水  处理设施建设与污水回用情况,污水排放情况,灰渣利用情况,以及厂界噪声,如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对污染防治设施,环境管理及清洁生产等还有其它要求,这些内容也应纳入验收范围。
  二、验收监测标准
  一般情况下,应以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所执行的环境标准作为验收阶段的验收标准。该案例所确定的验收标准是适当的。但案例中“当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同时有效时,按照严格的标准执行”这一说法不够准确,根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的规定,有地方标准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国家标准中,有行业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如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中,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按照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因此不存在“同时”有效的问题。本案例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1996),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均为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的评价标准,是适当的。但2001年广东省颁布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 —2001),固此应按照新标准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校核,说明是否能够满足新标准的要求。如果出现满足原标准,但不能满足新标准的情况,可以通过验收,但应在建议中提出验收后继续改进的建议。
  三、布点原则与点位布设
  污染源监测点位布设的基本原则是:应能反映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对污染物的去除效率,且必须取得有代表性的监测结果。
  本案例点位布设基本合理,主要表现在:
  1、气污染源监测布点包括了除尘器进、出口,脱硫设施进、出口,监测结果不仅可以反映污染物的治理效果,还可反映处理装置的处理效率。
  2、出口处的采样点位于烟囱三分之一的高度(70m处),可以保证废气中SO2、烟尘混合均匀,使样品具有代表性。
  3、无组织排放点位布设合理,可以客观反映无组织排放情况。
  4、水污染源监测引用了深圳市环保局最近一年来多次监督监测的结果,该数据可以满足验收工作的需要,验收期间可以不进行重复监测。但在有灰场存在的情况下,应当对灰场附近地下水进行监测。
  5、由于该电厂用海水冷却和脱硫,因此对外排海水的水质进行监测是必要的,其监测因子中除有关的污染物外,还包括外排海水水温。案例不足之处在于温排水监测断面布设不够全面,应在海水混合均匀处布设监测断面,并从排口到混合处布设扇形取样点,根据监测结果绘制出不同升温影响的等温线。
  四、验收重点
  前文“验收监测范围”中提到的问题如果存在,都应当成为项目验收的重点,本案例未设“验收重点”专节,应予以补充。
  五、结论分析与整改方案
  该案例按废气、污水、噪声、固废、总量等部分分别给出验收监测结论,条理清楚、意见明确。但部分内容有遗漏,如清洁生产结论等应予以补充。结论分析应注意其合理性,本案例中:
  1、《海水水质标准》四类标准限值“水温——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4℃”,是指接纳废水的海水混合温升不超过4℃,非指排放口达标废水的温度。故结论“海水的温升不达标”是对标准理解的错误,为此报告应通过合理布点监测,验证温升范围与环评预测结果是否相符。
  2、应注意有效数字的使用,如CODMn数据为0.86mg/L,悬浮物数据为33.8mg/L
均不合理,CODMn和悬浮抽的检出限分别是0.5mg/L和4mg/L,因此应改为0.9mg/L和34mg/L。
  结论中,应当明确表明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以及能否进行验收,供行政审批参考。    
  整改方案建议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丈件的有关要求,根据监测、调查的结果,针对工作中的不足,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本案例中,虽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及确保海域水质符合功能区的目标等建议,但都比较抽象,应提出具体改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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