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处于水陆交错地带,决定了湿地管理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界线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随着可利用资源的稀缺化,湿地引起众多政府机构和开发商的关注,湿地问题渗透到政府、企业和地方利益的方方面面。我国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把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列入21 世纪议程的优先项目,但面对湿地这种复杂的新生的保护对象,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完全覆盖出现的问题,有些涉及湿地的法律条文之间还有相互矛盾之处。目前湿地保护中确定存在着无法可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制定湿地保护法律法规不仅是非常迫切,对从源头上控制湿地破坏和退化,改善保护现状也有重要意义。虽然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很多,如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控制、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森林、草原、野生动物保护等法规,这些法规有很多都与湿地保护与管理相关,但是并没有专门的关于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在湿地的具体的保护与管理中会出现无法可依或者是有法不可依的局面,没有专门关于湿地保护与管理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只凭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可能顾及到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方方面面的。湿地是一个具有综合性和整体性的复杂的生态系统,片面强调某些方面的保护与管理必然使其他方面的功能降低,同样是达不到湿地保护与管理的目的。
目前已有一个全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作为全国性的政策框架用于指导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项行动计划可用来研究和分析造成湿地破坏和退化的行政管理和机构设置因素,在政策层面上优选有利于湿地生态系统的活动,并为制定有利于湿地可持续利用的政策提供一个行政管理的框架。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候鸟的保护,还应制定一些包括湿地其他功能保护在内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湿地的保护与管理需要全社会关注和各级政府重视和支持。特别是一些重要湿地所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健全管理机构,制定规划,强化管理。但是,仅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手段来达到湿地保护与管理的目的是非常困难的。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要人们来依从它,惩罚和制裁都不是法律、法规的目的,这必然要求对民众的法制宣传和教育。通过湿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一方面可使人民特别是当地居民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另一方面可使人们了解湿地对人类的生存和生活的重要性,自觉地加入到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行列,这对于湿地保护与管理的目标的实现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要达到湿地的可持续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的立法和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基本策略。
5.3.加强科学调查与研究
“摸清家底”是一切管理活动起点,也是管理决策与管理行动正确与否的基础。在管理体制中必须以有效的信息作为决策的基础,不了解具体情况而做出的管理决策和采取的行动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湿地保护与管理首先必须了解我国湿地目前的保存状态与破坏状况,特别是湿地编目与监测数据的获取,弄清湿地受到哪些威胁及湿地的发展趋势,确定优先行动计划等,所有的这些活动都必须对湿地进行科学调查。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的不重视,不仅导致湿地大规模的破坏,也使得我们对湿地科学调查和研究起步较晚。现在,湿地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上的重要作用及湿地其他功能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虽然我们对湿地现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我们在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才能使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发展并发挥正常的生态功能时,现有的关于湿地知识还不够,无论是从宏观上还是从微观上都必须对湿地进一步地了解;或者说我们现在还只是对某些区域或类型的湿地有所了解,而对另外一些区域或类型的湿地状况知之不多。为了达到湿地保护与管理的目的,我们对湿地了解的现状决定了必然要加强湿地科学调查。
湿地保护与管理的目标是否可行、是否合理以及我们为了达到目标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最有效等都取决于我们对湿地发展的自然规律的认识。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进行湿地科学研究是确保湿地保护与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因为生态系统的等级性,在不同的等级上来考查,湿地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发展规律在湿地区域内,水分状况是湿地得以维持和功能得以发挥的最主要的因素,在湿地保护与管理过程中,根据HGM 方法就可快速评估湿地功能状况。同时,湿地也是更大一级区域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湿地斑块必然会与周围其他斑块相互作用,在这个层次上进行湿地保护与管理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湿地功能恢复的影响。因此,在不同的等级层次上对湿地机理和机制的研究是我们对湿地保护与管理目标实现的保证,特别是在湿地恢复与重建工作中,必须强调加强对湿地的科学研究。
自然保护区的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常规性研究、专题性研究和经营管理技术研究,其中最主要是常规性研究,即保护区本底资源的调查,其相关资料掌握的完善程度是能否正常开展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首要前提,也是评价保护区科研基础的重要方面。目前,全国大分湿地保护区存在着本底不清的问题,这就更加要求我们要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科学调查与研究。
5.4.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策略
管理者、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及社会之间的协作是必须的。对湿地自然规律认识不清是达不到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目的的;同样,如果没有解决和协调好各部门、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和责任关系,也是达不到管理的目的的。全面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需要协调:自然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是我们以往很少注意到的。目前大多数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能仅限于协调自然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缺失。这就要求我们在湿地生态系统管理中不仅要服从自然规律,而且还要充分注意社会规律和经济规律对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重要作用,充分考虑管理活动可能带来的直接的或间接的自然后果和社会后果。通过湿地科学调查与研究可以弄清楚湿地自然规律从而可以协调自然与自然之间关系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可以协调湿地生态系统管理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在这3 种关系都得到很好的协调后,管理的目的才能实现。为了避免协调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关系,在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管理中应尽量避免多头管理。根据国外湿地管理的经验,对湿地的管理不应有多头管理。必须在决策统一领导下,建立一个综合管理部门,在统一目标的要求下,组织各有关方面开展多学科的综合和专题研究,要克服过分强调部门的观点。而且多头管理容易产生责任推卸和利益争夺的现象。
5.5.因时因地制宜策略
湿地生态系统管理需要适应生态系统的动态特征和人类认知的动态发展。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的湿地生态系统的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某一具体的湿地生态系统而言,由于其特征和功能会随时间而发展变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也应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我们对湿地生态系统过程及其规律性的认识也是不断发展的,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应不断地与最新的科学技术和科学发现相结合,不断调整管理方式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同时,不确定性是湿地生态系统管理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适应性管理是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管理功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湿地生态系统是等级系统,不同层次上的湿地生态系统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功能,其重要性、保护的优先性和管理的目标也不同,在客观上要求对各湿地生态系统区别对待,建立分层管理的管理模式。对不同类型的湿地生态系统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国家有限财力于重点保护区。对于尕海湿地生态系统,应建立全国统一的专门管理机构,加强投入,直接管理。对于国家级以外的湿地生态系统,可以各自成立管理委员会,其组成成员应包括当地政府官员、保护区机构、非官方组织(如生态学会)的代表、科研单位、相关企业以及社区居民代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湿地管理与当地经济发展之间的事务,同时防止无限追求利润,切实处理好保护区人与人(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把社区发展纳入湿地的管理议程,促进当地社区居民参与管理和经营,提高各方面人士的湿地保护意识,把湿地保护变为社区群众在经济活动中主动持久的行为。
因时因地制宜、分层管理的策略内在地要求我们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特征进行实时的监测和评估,并随湿地生态系统状况的变化不断地调整管理目标与管理对策。对已开垦的湿地应以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管理目标;对未受人类活动影响的大面积湿地应以保护为主要管理策略,特别是对黑海湿地应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以防湿地物种的灭绝或濒危;对退化湿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恢复、改进、建造等不同的措施来促进湿地功能的恢复。
5.6.多渠道筹措保护资金
当前,湿地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们应该重视在湿地生态系统管理领域里的国际合作。世界上有些国家很早就开始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给予高度重视,在这方面他们有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通过双边、多边、政府、民间等合作形式,全方位引进先进技术和湿地管理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弯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中国有些重要湿地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全球气候变化、跨国流域的水文系统等都具有重要影响,是世界人民共同的自然遗产,为了管理好这样的湿地生态系统,必须吸纳国外管理机构的参与。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自然保护方面经常面临着资金不足的情况,对国际重要湿地,我们有责任保护好它,但在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冲突的时候,有必要通过国际性机构(如Ramsar 公约组织和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等)争取国际援助以缓和湿地保护资金的短缺和协调湿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冲突。对张掖黑河湿地来说,湿地保护与管理是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因而其投入也具有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政府投入是湿地保护资金的主渠道,各级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保证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在全国各地区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