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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辅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要内容2

国和网校  [2010-08-13 10:06:00 ]  【

(2)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至第八条;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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