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验收重点
前文“验收监测范围”中提到的问题如果存在,都应当成为项目验收的重点,本案例未设“验收重点’’专节,应予以补充。
五、结论分析与整改方案
该案例按废气、污水、噪声、固废、总量等部分分别给出验收监测结论,条理清楚、意见明确。但部分内容有遗漏,如清洁生产结论等应予以补充。结论分析应注意其合理性,本案例中:
1.《海水水质标准》四类标准限值“水温——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4℃”,是指接纳废水的海水混合温升不超过4℃,非指排放口达标废水的温度。故结论“海水的温升不达标’’是对标准理解的错误,为此报告应通过合理布点监测,验证温升范围与环评预测结果是否相符。
2.应注意有效数字的使用,如CODM。数据为0.86mg/L,悬浮物数据为33.8mg/L均不合理,CODmn和悬浮物的检出限分别是0.5mg/L和4mg/L,因此应改为0.9mg/L和34mg/L
结论中,应当明确表明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以及能否进行验收,供行政审批参考。
整改方案建议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监测、调查的结果,针对工作中的不足,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本案例中,虽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以及确保海域水质符合功能区的目标等建议,但都比较抽象,应提出具体改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