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布点原则与点位布设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第一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设施的排口;第二类污染物采样点位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污水采样点位应根据地方环境保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对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采样点。
由于本案例塑料喷涂车间和涂装车间排放废水中有总铅、总镍、总镉、六价铬等一类污染物,因此除对生活污水排放口和厂区总排口设置监测点进行监测外,还分别在塑料喷涂车间、涂装车间废水处理系统出口、涂装车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对一类污染物进行监测是正确的。大气监测点位针对涂装车间、塑料喷涂车间、总装车间所有排气筒设置;焊接车间含粉尘废气由于没有集中排放的排气筒,因此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监测因子根据各车间实际排放情况确定,均是适当的。该部分不足之处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没有在污染处理设施的进口位置设监测点,因此无法确定这些设施的污染物去除效率。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其二是没有对锅炉废气进行监测,由于缺少该部分内容,SO2总量计算会有失误。
厂界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在直接受生产车间噪声影响的北厂界和东厂界是合理的,因为厂界西侧为公路,主要受交通噪声影响,南侧为华晨中华汽车的生产设施,设监测点位无意义。案例未说明厂界东面后山嘴子居民区与厂界的距离,如距离较近,应在居民区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