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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水利水电项目(6)

国和网校  [2014-06-26 14:30:00 ]  【

  2.1.6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见水污染型建设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

  1)了解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及水运资源时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2)了解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

  了解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的有关要求。(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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