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
1.确定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的范围是指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
2.选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
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选用的原则
①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若环评未作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
②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③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设施;环保设施进、出口处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放筒高度。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④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未作明确规定者,优先选用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⑤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且行业排放标准具有执行优先权
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a.大气污染排放口的考核
排放高度的考核
有组织排放源的考核
无组织排放源的考核
明确标准值的含义:连续1h采样平均值或1h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
实测浓度的换算:燃煤电厂、锅炉、工业炉窑等实测烟尘、SO2、NOx等排放浓度应分别按标准要求换算为相应过剩空气系数、出力系数、炉型转换系数、掺风系数时的值后再与标准值比较
区分各相似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选用。如工业炉窑标准、锅炉标准与火电标准;焚烧炉标准与危险废物焚烧标准
位于两控区的锅炉,除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b.污水排放口的考核
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清净下水排放口,原则上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除外)
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对其他: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其中,前者以日均值计,后者以月均值计
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污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检查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c.噪声考核
厂界噪声背景值修订
昼夜等效声级的计算:计算时,夜间噪声等效声级应加上10dB后再行使用
d.指标考核
设计指标:按环评报告书或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指标,考核环保设施处理效率、处理设施进、出口浓度控制指标
内部控制指标:企业内部管理或设计文件确定的指标,考核不同装置或设施处理的污水在其他污水混合或处理前的浓度或流量等
f.监测结果的评价
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染物的日均浓度进行评价
·水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按季度、月均值进行评价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按监测期间污染物最高排放浓度进行评价
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布点原则及点位布设布点原则:以最少的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数据,如实反映项目排放浓度和总量。
布点方法:参见相关技术规范。
(1)废气:
◆有组织排放:布设于各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
◆无组织排放:SO2、NOx、颗粒物、氟化物的监控点高在源下风向2~50米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参照点设在上风向2~50米范围内。其余污染物监控点高在单位周界外10米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4个,对照点1个。
(2)废水
◆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生产性污水、生活污水、清净下水外排口;雨水排口。
(3)噪声
◆厂界噪声:法定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包括距敏感建筑物较近及受被测声源影响较大的位置。厂界外1米,高1.2米,距任一反射面不小于1米,厂界有围墙要高于围墙。同时设点测背景噪声。
◆高速公路噪声:在公路两侧距路肩小于或等于200米范围内选取至少5个有代表性的噪声敏感区域,垂直于公路方向距路肩20、40、80、160设点进行噪声衰减测量。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在机场周围受飞机通过影响的所有噪声敏感点设监测点,选在户外平坦开阔地方
◆振动:测点置于建筑物室外0.5米以内
◆电磁辐射:
◆固体废物:固废的检查(来源、判定、鉴别种类、产生量、处置方式);
固废的鉴别监测(对照名录和标准鉴别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