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查验收范围。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检查核实项目工程组成等情况与变更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确定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对象。重点核查为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内落后生产设备的淘汰、拆除、关停情况;落实。“以新带老”,落后工艺改进及老污染源的治理情况等。
2)确定验收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达标和总量控制满足要求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达标的主要依据。
3)核查验收工况。按项目产品及中间产品产量、原料、物料消耗情况,主体工程运行负荷情况等,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条件。
4)核查验收监测(调查)结果。
5)核查验收环境管理。
6)核查验收现场。按照建设项目布局特点或工艺特点,安排现场检查。检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资料。
7)验收结论。验收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通过验收;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重大生态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到要求,另行监测或检查合格后给予通过。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则按法律程序由环保主管部门下达停产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