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概述
(一)规划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开发规划(一地三域)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十个专项)。在规划编制阶段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不同,规划产生的环境影响是综合性的全局的深远影响。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单单关注污染和生态影响,更注重规划的协调和对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影响。因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要特别从区域的角度,从环境容量或者环境承载力,从生态系统稳定性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的角度出发,对规划产生的影响进行识别、预测,提出环境保护对策与减缓措施。
1.规划分析与评价指标体系
规划分析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规划的描述、规划目标的协调性分析和规划方案环境影响识别。
规划分析与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类似.都是对所要评价的人类活动的分析,从活动本身出发识别预测其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但与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一般只关注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和产生的生态破坏不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更关注宏观全局层次的影响如对区域发展可持续性、总体环境质量变化趋势、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占用等。
(1)规划分析
规划分析首先要阐明并简要分析规划的编制背景、规划的目标、规划对象、规划内容和实施方案。理清规划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并按拟定的规划目标,比较分析规划与所在区域/行业其他规划特别是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性。
(2)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评价范围
根据规划对环境要素的影响方式、程度,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确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一般说来土地利用和流域区域开发规划的影响比较综合全面,其工作内容主要集中在规划对于区域整体的资源消耗、环境质量、环境承载力和生态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而专项规划则根据其内容有所不同侧重,评价范围上与建设项目评价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规定的不同环境要素的评价等级来确定不同。
规划的环评范围确定要考虑地域因素、法律、行政权限、减缓或补偿要求,以及公众和相关团体意见等限制因素。地域因素一般有两个:一是地域的现有地理属性(流域、盆地、山脉等),自然资源特征(如森林、草原、渔场等).或人为的边界(如公路、铁路或运河);二是已有的管理边界,如行政区等。
(3)评价指标体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指标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因子类似,主要是用来表征活动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可以计量评估的指标。一般污染型建设项目的评价因子以污染指标(污染物含量,如SO2、重金属含量等)为评价因子,生态影响型项目以表征生态系统稳定性或多样性的指标(如生物量、生产力等)为评价因子。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于其评价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其评价的指标一般选择表征受规划影响的下类指标为评价指标:污染影响因子(水污染、COD、BOD等,大气的 S02、NO2等)、生态系统指标、资源消耗或可恢复量指标、社会发展指标等。
2.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规划环评中的现状调查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现状调查有类似的一面,就是对受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和社会经济现状的调查和评价。但规划环计由于其涉及的范围广,影响的要素多,应针对规划对象的特点,按照全面性、针对性、可行性和效用性的原则,有重点的进行。
(1)现状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环境、社会和经济三个方面,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背景分析及相关的社会、经济与环境问题分析,确定当前主要环境问题及其产生原因;
2)生态敏感区(点)分析,如特殊生境及特有物种、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退化区、特有人文和自然景观、其他自然生态敏感点等,确定评价范围内对被评价规划反应敏感的地域及环境脆弱带;
3)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分析,确定受到规划影响后明显加重,并且可能达到、接近或超过地域环境承载力的环境因子。
(2)环境限制因素分析
在对规划影响区域现状调查的基础上,还应该对规划实施和规划目标实现产生限制的环境、资源条件进行分析。主要包括:
1)跨界环境因素分析;
2)经济因素与环境问题的关系分析;
3)社会因素与生态压力;
4)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对社会、经济及自然环境的影响;
5)评价社会、经济、环境对评价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3)环境发展趋势分析
分析在没有本拟议规划的情况下,区域环境状况/行业涉及的环境问题的主要发展趋势(即“零方案”影响分析)。
3.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预测
规划的影响预测与评价和建设项目不同,很难从规划的内容和实施方案中确定出准确的污染物产生量或者生态系统结构的改变量,也没有那么多具体的预测模式或者相关的信息数据。因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影响预测较之具体的建设项目来说不确定性要大得多。一般的规划都应该有多个规划目标或为达到规划目标的多个规划方案,预测应对所有的规划方案进行,而不能只针对推荐的规划方案。对于规划来说预测的内容和方法主要包括:
1)环境影响预测,包括其直接的、间接的环境影响,特别是规划的累积影响(空间上和时间上的累积影响);
2)规划方案影响下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预测。预测方法一般有类比分析法、系统动力学、投入产出分析、环境数学模型、情景分析法等。
(2)规划的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应对规划方案的主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与评价。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
2)规划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3)规划合理性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趋势与生态承载力的相容性分析。
4.减缓措施与跟踪评价
(1)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对于规划的环境保护对策和减缓措施。其提出应和建设项目一样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
1)预防措施,用以消除拟议规划的环境缺陷。
2)最小化措施。限制和约束行为的规模、强度或范围使环境影响最小化。
3)减量化措施。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等降低不良环境影响。
4)修复补救措施。对已经受到影响的环境进行修复或补救。
5)重建措施。对于无法恢复的环境,通过重建的方式替代原有的环境。
(2)临测与跟踪评价
不是所有的规划都需要监测和跟踪评价,对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规划,在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拟定环境监测和跟踪评价计划和实施方案。对于需要开展监测和跟踪评价的规划,应该列出需要进行监测的环境因子或指标,环境监测方案与监测力案的实施,及对下一层次规划或推荐的规划方案所含具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跟踪评价主要的内容是:评价规划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检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及其建议的减缓措施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确定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环境效益所需的改进措施;总结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开展同类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支持。
5.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法》
(1)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类别:综合性规划、专项性规划。
1)综合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①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②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③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④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2)专项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①工业方面的规划;②农业方面的规划;③畜牧业方面的规划;④林业方面的规划;⑤ 能源方面的规划;⑥水利方面的规划;⑦交通方面的规划;⑧城市建设方面的规划;⑨旅游方面的规划;⑩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者
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者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谁组织编制规划,谁负责对该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该条款,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述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28个部、委、行、署).国务院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办事机构,国务院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上述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通常为省辖市、州、盟)人民政府,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及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
2)规划评价的评价时机
规划评价的评价时机是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
所谓规划评价的评价时机,是指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的起始和终了的时间。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综合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上报审批之的,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