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程序
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程序包括:招标前的准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以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等程序。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向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公告。《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的投标邀请通知,邀请特定的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应邀投标的文书。
(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招标项目的性质;③招标项目的数量;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⑤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⑥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2.资格审查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招标文件的作用
1)招标文件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
2)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评标的重要依据
3)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在很多情况下实质上就是一份“合同”草案。而中标的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也即承诺。
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因此,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
(3)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现场踏勘在踏勘现场过程中,招标人向潜在的投标人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的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的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5.招标人的保密义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投标
编制和送达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应首先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解和研究。《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文件的送达及其补充、修改和撤回
(1)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中标项目的分包情况《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联合体共同投标
1.联合体共同投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组成非法人性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即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投标组织方式。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联合共同投标
开标
1.开标的时间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投标人的投标书启封揭晓的活动。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以便投标人准时出席开标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推迟开标时间,如招标文件发售后对原招标文件做了变更或者补充;开标前,发现有足以影响采购公正性的违法或者不正当行为;招标人接到质疑或者诉讼;出现突发事故等等。
2.出席开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程序“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①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封套书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有其他标记或者字样。然后,由开标主持人以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逐个开启投标文件。
②开标主持人在开标时,要朗读每个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宣读的同时,开标主持人对公开开标所读的每一项,按照开标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记录。
评标和中标
(一)评标机构《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评标程序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初评主要解决投标书的有效性。
初评的内容主要是: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投标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初评完成后,要进行详评。
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书,才可以进行详评阶段。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由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委员会要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和详评以后,要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1—3人,并标明顺序
2.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的确定权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授权给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③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谈判
3.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四)中标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及其法律效力
(1)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产生法律效力。
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如宣布该标为废标、改由其他投标人中标或者随意宣布取消项目招标的,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的,也应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招标合同的履行《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