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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复习指导(十五)

国和网校  [2008-01-30 09:09:00 ]  【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续) 
六、《清洁生产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1.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 
2. 《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七、《城市规划法》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1. 《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 
总体现划和详细规划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现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中等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现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二十条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作出具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续) 
1. 《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八、《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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