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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章:附则

国和网校  [2009-08-15 10:57:00 ]  【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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