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项目编码:399环保01
二、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环境保护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环境保护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环保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二)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
(四)对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后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五)对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实施后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八、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书一份;
(二)县区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一份;
(三)建设项目有污染物排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来源文件一份;
(四)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须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符合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等其他文件;
(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须提交经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补充、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
九、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空白件可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免费领取,或在市环境保护局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lzhb.gov.cn)。《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专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1、受理
承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报资料,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当面通知须补正的资料。
时限:1个工作日。
2、报批件审查
承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书面提出需改正的内容,退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对于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草拟行政审批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送局领导审定。
时限:1个工作日。
3、审定
承办:市环境保护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对环境影响评价科提出的行政审批意见进行审定,并签署审定人姓名。对于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同意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科由制作行政审批文书;对于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不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意见的,与承办人员沟通后,退回承办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4、行政审批意见文书制作
承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公文制作规范制作行政审批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
5、发放行政审批文件
承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行政审批文件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受理
承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报资料,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当面通知须补正的资料。
时限:1个工作日。
2、报批件审查
承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书面提出需改正的内容,退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对于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草拟行政审批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送局领导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3、不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审批意见审定
承办: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由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对环境影响评价科提出的行政审批意见进行审定,并签署审定人姓名。对于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同意审批意见的,由环境影响评价科制作行政审批文书;对于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意见的,与承办人员沟通后,退回承办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4、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审批意见审定
承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单位职责及权限:环境影响评价科在征求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意见后,将行政审批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于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意见的,送局办公室印制行政审批文书;对于局长办公会议不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意见的,退回承办人员。
提交设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审批的范围为:
(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采矿、化工、酿造、印染、电镀、焦化等重污染行业的项目。
(二)敏感、特殊的建设项目,易引起群体性纠纷的建设项目,以及环评科请示分管局领导后同意报请局务会审查的项目。
(三)综合规划工业园区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环评。
时限:4个工作日。
5、行政审批意见文书制作
承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公文制作规范制作行政审批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
6、发放行政审批文件
承办:市政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行政审批文件。
时限:1个工作日。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受理
承办:市政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报资料,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当面通知须补正的资料。
时限:1个工作日。
2、报批件审查
承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书面提出需改正的内容,退回市政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对于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草拟行政审批意见,经科长审核后报送局领导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3、不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审批意见审定
承办: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对环境影响评价科提出的行政审批意见进行审定,并签署审定人姓名。对于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意见的,送局办公室印制行政审批文书;对于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不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意见的,与承办人员沟通后,退回承办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4、需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行政审批意见审定
承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单位职责及权限:环境影响评价科在征求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意见后,将行政审批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对于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科制作行政审批文书;对于局长办公会议不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意见的,退回承办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5、行政审批意见文书制作
承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公文制作规范制作行政审批意见。
时限:2个工作日。
6、发放行政审批文件
承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行政审批文件。
时限:1个工作日。
十一、承诺时限: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5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法定时限:30日 承诺时限:10日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法定时限:60日 承诺时限:15日(公示10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泸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有效期:永久。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五、年检、年审:无。
十六、监管措施: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