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包括:一是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 政府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办、署
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三)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 环境标准
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改造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行业标准)。
(五) 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和我国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