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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专项规划的审批

国和网校  [2010-04-09 12:0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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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只有审查程序,不存在审批。但专项规划是要经过审批程序的,并且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是专项规划获得审批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规划草案一并送审的规定,目的在于确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确保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发挥作用。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能够全面了解所审批的规划是否真正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所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以便及时作出正确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规定:中 华 考 试 网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小组审查意见具有重要的作用。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时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要达到法律的这一要求,就需要审批机关在审查规划草案,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时,认真考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划草案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与规划审批机关审查认为该规划实施与环境保护目标一致的,就应当将上述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批准该规划草案的重要依据;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认为该规划实施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且规划草案的审批机关进行综合审查,认为规划不合理,可做出不予批准该规划草案或者要求编制机关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后重新报批的决定。

 

  规划草案审批机关在考虑环境保护的同时,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国家安全的全局进行综合平衡,虽然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认为规划需要进行重大修改或不宜实施,审批机关也可以决定不采纳该结论和审查意见。但是,规划草案审批机关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必须做出说明并按照程序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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