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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国和网校  [2010-04-10 12:44: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六条规定:<?XML:NAMESPACE PREFIX = O />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有以下规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将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应用到项目建设和运行中,以预防或者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将环境影响评价落到实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是紧密结合的,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该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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