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环评师 > 科目 > 法律法规 > 复习辅导

2010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规划编制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和网校  [2010-04-26 09:01:00 ]  【
 1.规划编制机关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一般有下列五种情况:
 
  (1)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的;
 
  (2)按规定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在规划中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
 
  (3)应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而未征求的;
 
  (4)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附公众意见是否采纳说明的;
 
  (5)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评价结论失实的。
 
  法律中还规定,规划编制机关除有违法事实外,还必须有违法后果,即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才承担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一般认为是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环境影响评价是否严重失实可从三方面判定:
 
  (1)以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时,认为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的环境影响评价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误,严重失实,审查小组有上述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的;
 
  (2)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时,发现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与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明显差异,严重失实,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的;
 
  (3)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与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明显不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被公众举报的。
 
  2.规划编制机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规划编制机关具有上述违法事实和违法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在规划编制机关中直接负责规划编制并对规划编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对违法行为做出决定或者事后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或因疏于管理和放任,对违法行为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指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没有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划编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级机关系指规划编制机关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上级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其所属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直接上级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是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直接上级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规划编制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上级机关根据违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规划编制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根据违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罚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按国家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相关推荐
  • 复习辅导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