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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和网校  [2010-04-26 10:15: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条规定: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子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审批机关的违法行为是指:在审批规划时,违法批准了应依法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违法批准了应依法做环境影响评价、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责任由规划审批机关直接负责该规划审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与该规划审批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是审批机关中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违法审批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直接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法审批行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视违法情节,对违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视违法情节,对违法人员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监察决定或建议,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规划编制部门、审批部门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的法律义务未做具体规定,也没有具体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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