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国和网校 [2010-04-26 10:4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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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为环境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鼓励公众参与的主体即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是决策民主化的体现,也是决策科学化的必要环节。因此,不仅针对建设项目,对涉及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公众参与,更有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法律只规定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是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并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包括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是规划编制机关,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公众参与的对象是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众参与的形式包括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论证会主要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涉及的有关专门问题,邀请有关专家和具有一定专门知识的公民和有关单位代表进行论证;听证会是指按照规范的程序,听取与规划的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的一种会议形式,可进行辩论和举证。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表消息,或者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书面征求意见等。
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征求公众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之前,应当事先把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公开或发送给前来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在他们发表意见后,要认真予以考虑,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己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的要说明,不采纳的也要说明,供审批机关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做出正确决策。
有些规划涉及国家机密,不能公开,或因其他原因,国家规定需要保密,不宜公开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不实行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