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环发[2009]96号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规划环评条例》第14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评条例》第23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说明】1、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2、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注意】上述的“不予受理”仅是在相关建设项目环评时才会出现。
十四、熟悉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环发[2009]96号关于学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说明】1、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
2、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的全过程互动作为切入点。
3、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
4、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把协调好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
5、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
6、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7、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