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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

国和网校  [2010-10-20 10:36:00 ]  【

二、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2008年8月15日,国家环保部第2号令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废止。

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跨行业、复合型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名录》未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

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第3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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