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价机构变更及资质换领: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4)评价机构业绩要求: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1)考核主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2)监督形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3)注销资质:(《资质管理办法》第19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法人资格终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