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噪防法》第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三、熟悉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的有关规定
《噪防法》第12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音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噪防法》第17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