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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环评工程师法律法规辅导: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国和网校  [2010-11-26 11:43:00 ]  【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1、熟悉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防风固沙、维系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有选择地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

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对于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协调流域及区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和地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国家和地方共同保护和管理的生态功能保护区。

根据该《纲要》第二项规定的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二、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为出发点,以维护并改善区域重要生态功能为目标,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段,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把生态保护和建设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规划,优先保护,限制开发,严格监管,促进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明确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布局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开展,逐步推进,积极探索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多样化模式,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格局体系。

(2)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规划编制、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研究、管理技术规范研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并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衔接,力争将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保护优先,限制开发

生态功能保护区属于限制开发区,应坚持保护优先、限制开发、点状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财政、产业、投资、人口和绩效考核等社会经济政策,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和恢复,引导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发展,限制损害主导生态功能的产业扩张,走生态经济型的发展道路。

(4)避免重复,互为补充

生态功能保护区属于限制开发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特别保护区域属于禁止开发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要考虑两者之间的协调与补充。在空间范围上,生态功能保护区不包含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别保护区域;在建设内容上,避免重复,互相补充;在管理机制上,各类特别保护区域的隶属关系和管理方式不变。

(二)主要目标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国家限制开发区为重点,合理布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一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洪水调蓄、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保护区,形成较完善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体系,建立较完备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使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主要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和完善,限制开发区有关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2、了解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属于限制开发区,要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加大生态环境监管力度,保护和恢复区域生态功能。

 

(一)合理引导产业发展

充分利用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资源优势,合理选择发展方向,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发展有益于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发挥的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限制不符合主导生态功能保护需要的产业发展,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1、限制损害区域生态功能的产业扩张。根据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合理确定区域产业发展方向,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高物耗产业的发展。要依法淘汰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区域生态、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产业,要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损害生态系统功能的企业。

2、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依据资源禀赋的差异,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旅游业;在中药材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药材基地,推动生物资源的开发;在畜牧业为主的区域,建立稳定、优质、高产的人工饲草基地,推行舍饲圈养;在重要防风固沙区,合理发展沙产业;在蓄滞洪区,发展避洪经济;在海洋生态功能保护区,发展海洋生态养殖、生态旅游等海洋生态产业。

3、推广清洁能源。积极推广沼气、风能、小水电、太阳能、地热能及其他清洁能源,解决农村能源需求,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保护和恢复生态功能

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保护优先、积极治理,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结合已实施或规划实施的生态治理工程,加大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力度,恢复和维护区域生态功能。

1、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结合已有的生态保护和建设重大工程,加强森林、草地和湿地的管护和恢复,严格监管矿产、水资源开发,严肃查处毁林、毁草、破坏湿地等行为,合理开发水电,提高区域水源涵养生态功能。

2、恢复水土保持功能。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3、增强防风固沙功能。在防风固沙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积极实施防沙治沙等生态治理工程,严禁过度放牧、樵采、开荒,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生态用水,提高区域生态系统防沙固沙的能力。

4、

提高调洪蓄洪能力。在洪水调蓄生态功能保护区内,严禁围垦湖泊、湿地,积极实施退田还湖还湿工程,禁止在蓄滞洪区建设与行洪泄洪无关的工程设施,巩固平垸行洪、退田还湿的成果,增强区内调洪蓄洪能力。

5、增强生物多样性维护能力。在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保护区内,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构建生态走廊,防止人为破坏,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对于生境遭受严重破坏的地区,采用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恢复自然生境,建立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和繁育基地。禁止滥捕、乱采、乱猎等行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

6、保护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在海洋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禁止过度捕捞,保护海洋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防治海洋污染,开展海洋生态恢复,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主要生态功能。

(三)强化生态环境监管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能力,避免边建设、边破坏;通过强化监测和科研,提高区内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准确掌握区内主导生态功能的动态变化情况,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区内广大群众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区域和流域生态安全。

1、强化监督管理能力。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生态环境监察力度,抓紧制订生态功能保护区法规,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监管协调机制,制定不同类型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发布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名录。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能力,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2、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定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监测技术规范,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的定期通报制度。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资料,实现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并建立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增强宣传教育能力。结合各地已有的生态环境保护宣教基地,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建立生态教育警示基地,提高公众参与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4、加强科研支撑能力。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揭示不同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和生态服务功能作用机理及其演变规律。引导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生态修复技术、生态监测技术等应用技术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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