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条例》
本章考纲要点:
(1)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2)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3)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颁布实施
一、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二、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第12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三、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第16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