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3)掌握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 转自:考试网 - [Examw.Com]
(1)推选煤炭海洗选加工,推广洁净煤技术;(2)替代洁净能源;(3)鼓励采用先进技术;(4)相应限制措施(集中供热、脱硫除尘)。
(4)了解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国和网校(www.Examw。com)
(5)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外语学习网
(1)净化除尘及防护;(2)可燃气体回收;(3)特殊区域保护;(4)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