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
197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的出台,使得美国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随后瑞典于1970年,新西兰、加拿大于1973年,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于1974年,德国于1976年相继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①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②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③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④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⑤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⑥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⑦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⑧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