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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学习笔记:《环保法》有关规定(4)

国和网校  [2014-03-19 20:26:00 ]  【

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25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27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28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注意:环保法中只有“超标排污费”的说法,没有“排污费”的说法,而2008年实施的新《水污染防治法》中只有“排污费”,废除了“超标排污费”的说法。

  第30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33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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