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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学习笔记:《环保法》有关规定(5)

国和网校  [2014-03-19 11:17:00 ]  【

  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

  第31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32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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