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沙治沙法
《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公布2002年1月1日实施
一、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义
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二、了解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21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三、掌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22条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四、了解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和城镇、村庄、厂矿、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第30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一、 概述
1. 区域开发活动
指在特定的区域、特定的时间内有计划进行的一系列重大开发活动。这些开发活动的区域一般称为开发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仓储保税区、边贸开发区等。
开发区特征:
占地面积广、规模大:一般在1km2以上;
性质复杂:一般一个开发区涉及多种行业;
管理层次较多:每个开发项目均有独立的法人;
不确定因素多:具体开发项目往往不确定;
环境影响范围大、程度深、复合性强;
有条件实施污染物集中控制和治理。
2.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从整体上综合考虑区域内拟开展的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1) 区域环评特点
广泛性和复杂性
战略性
不确定性
评价时间的超前性
评价方法多样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2) 区域环评类型
开发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
城市建设与开发环境影响评价
(3) 区域环评发展状况
国外:
日本最早进行——计划评价,滨海工业区环评较多。
美国80年代初开始,大西洋沿岸及阿拉斯加湾外大陆石油及天然气环评。
国内:80年代中期,提出区域环评概念
(4) 区域环评指标体系
社会—生态指标体系→理想体系
社会—资源环境坐标体系→实用体系
社会经济发展指标
环境质量指标
自然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指标
污染控制与防治指标
(5) 区域环评原则
同一性原则:纳入环境规划中
整体性原则
综合性原则
战略性原则:总量控制
实用性原则
可持续性原则
(6) 区域环评的有关问题
评价时段:在区域开发的规划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评价历时:一般需一年半,至少一年。
工作方法和手段
二、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与内容
1. 程序
准备阶段
评价工作阶段
报告书编写阶段
注:在评价中间阶段提交阶段性报告。
2. 内容
评价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区域土地利用功能规划及区域公用设施规划等对环境的影响。
(1) 区域社会经济总体发展规划的阐述
(2) 区域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 区域主要环境问题的识别和筛选:重点是那些直接的、长期的、不可恢复的环境影响
(4) 区域环境影响分析和预测:
区域环境污染物总量控制分析
区域环境制约因素分析
(5) 区域环境保护综合对策研究:
区域环境战略对策
环境综合治理方案
区域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3. 区域环评报告书
(1) 总论:
项目由来、项目特点、编制目的和要求
编制依据
编制经过、编制方法、工作组织和工作流程
(2) 区域总体发展规划综合分析:
总体发展规划
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描述
相关的基础设施
(3)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论
(4) 环境问题的识别和筛选
(5) 环境制约因素分析及土地使用功能区划分:
区域环境承载力分析
区域土地使用和生态适宜度
区域土地使用功能区划分析
(6) 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7) 环境保护综合对策分析
(8) 环境管理计划
(9) 结论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