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规定
第6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13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14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上述规定表明:
(1)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2)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3)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或者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的产生与发展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把环境影响评价用法律固定下来并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沿革
引入和确立阶段
1.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
2.1979年4月《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方针政策再次提出,北京师范大学等单位开展了我国第一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1979年9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规范和建设阶段
1.1981年,颁发《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
2.1986年,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
3.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行政法规中具体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强化和完善阶段
1.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加强生态影响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253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
3.1999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第2号令,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年4月,《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提高和拓展阶段
1.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影响评价,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
2.2004年2月,人事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既包括环保设施的验收,也包括环保措施的落实。这两个方面是有联系的,措施往往包括设施。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第 13号令 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现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根据。该《办法》中强调了设施的三同时以及措施的落实。
1、环保设施主要有: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环境监测设施。
2、环保措施主要防治污染和对生态破坏的措施,例如水污染防治中,减少和消除污染源排放的废水量是措施,它不仅建设包括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也包括废水利用和回收的措施。
环保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1、分期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1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注意:分期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与一般验收的要求相同。
2、延期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对 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 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2年。
环保验收的程序
1、试生产申请与审查:
(1) 试生产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 级政府环保部门受理申请,并将审查决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核设施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可进行试运行。
(2)试生产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生产。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
(3)试生产环境监测:《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19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2、环保验收的申请:
(1)时间:建设项目竣工后;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
(2)材料:
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填报环评登记表的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3)验收与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具体而言:
①环保部门验收时应组织验收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②验收组提出验收意见。
③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环评单位应当参加。
④符合条件的,环保部门批准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