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环评师 > 科目 > 法律法规 > 复习辅导

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考点(7)

国和网校  [2014-09-04 13:59:00 ]  【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正备考中,国和网校编辑整理了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相关法律法规》复习资料: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

  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环评法》第26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注意:(1)环保对策的实施时间:建设过程中

  (2)环保对策的实施内容:报告书(表)+环评审批意见中的提出的对策措施

  (3)环保对策的实施方式:这是“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原则

  《条例》第16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例题】

  1、根据《环评法》第26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 )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A 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 D环境影响登记表

  答案:ABC

  解析:建设单位同时实施的环保措施不包含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型。

  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 同时设计 B 同时施工 C 同时验收 D同时投产

  答案:ABD

  解析:熟悉三同时的具体规定

  第17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18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19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本章考纲要点:

  (1)了解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2)掌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实行

  一、了解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法律定义

  第2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掌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第15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终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主要是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第16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恳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与《土地管理法》31条相比较)

  第17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1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编辑推荐>>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VIP套餐火热招生

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报名时间  考试时间  报考条件

2014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合格标准   2014年真题

相关推荐
  • 复习辅导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